中山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山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委[2011]14号)有关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补贴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性活动和参与社会建设。
第四条设立项目评审小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有关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评审小组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民政局为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二)批准项目的立项,指导并监督评审工作;
(三)负责牵头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对项目开展评估工作;
(四)审定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
(五)审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转,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申报和审查;
(二)制定年度项目预算,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
(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的审计和评审工作;
(四)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五)组织项目宣传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和公共服务。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事业发展的公益项目;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的行业创新、学术研究交流、自身能力和诚信自律建设、参与社会建设、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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