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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储存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本厂厂部、所在地乡(镇)、县(市、区)城区可分别设立一个销售点,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出口经营公司、向省外销售的批发经营公司、专业仓储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类a级产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前款以外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证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储存、零售网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示社会,以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二章

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新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跨县域销售的或在设区的城市内销售的应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本实施办法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九条

新设立(或增设)经营烟花类a级产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经营许可证须报省安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布点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一条

鼓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采用零售网点连锁经营或者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连锁经营的零售网点或者配送站的布点方案应当经县(市)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设区的市零售网点,由市、区安监部门协调,统一布设。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的经营布点规划;

(二)经工商部门预核准或工商注册;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申请经营烟花类a级产品、药物类(黑火药、引火线等)和特殊产品(带闪烁药剂的、含单双基粉的产品和摩擦类产品等)的批发企业的搬运工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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