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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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81031(颁布时间)19990101(实施时间)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
(1998年9月23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管辖的境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离任,必须依照本条例接受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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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
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任职期满、退休、调任、免职、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由审计组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领导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无锡市审计机关是全市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不设区的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离任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不得任命新的领导职务;其档案、工资等行政关系不得移转。第六条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等为标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依法实施的离任审计结果报告,是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工作情况,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不设区的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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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九条下列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离任,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二)市属大型国有企业;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由内审机构负责审计。
第十一条不设区的市、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分工,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审计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在业务上予以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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