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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单位】

80407【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12-02【生效日期】

2000-12-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2000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业绩,根据《中华人月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前,必须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第六条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实是求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情况;

(二)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

(六)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未完,全文共2528字,当前显示8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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