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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1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加强交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关于深入实施江苏文明交通工程的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我省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所有人是指在我省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我省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归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驾驶人交通失信信息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应用。

其他部门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四条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便利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推动驾驶人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信息记录与归集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驾驶(身份)证号、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时间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所属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

(一)

(二)

(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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