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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1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下同)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含职业安全健康,下同)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处理或获取的,各类可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1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四)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属实信息进行更正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及信息安全;

(二)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进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申请;

(三)定期将符合“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程序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及时受理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对象的申述

(四)如实记录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情况。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并按时、如实填报本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相关信息;

(二)向政府、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3记录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依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

接收异议申请的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经调查,发现非本单位负责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单位核查。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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