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1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交通
严重违法驾驶人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公安机关牵头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坚持教育、宣传、帮扶、管理综合施策。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为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以下简称“违法驾驶人”):
(一)一年内有酒后驾驶记录的;
(二)三年内有吸毒记录的;
(三)本计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且有单次记6分以上记录的;
(四)本记分周期内有10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且有单次记6分以上记录的;
(五)一年内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第四条违法驾驶人安全管理纳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工作,治安、交警、禁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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