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未完,全文共1144字,当前显示30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