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条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
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市县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各级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政府投入为主导,受益群众按政策规定投工投劳和利用市场机制增加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的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切实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关于做好支农资金整合的有关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各项目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县,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农村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及渠道配套,提高灌排能力;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兼顾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差异,适当向苏北地区倾斜。
第九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小型灌排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区渠系配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塘坝(容积小于10万m)、小型涵闸(流量小于1m/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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