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2012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2012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部分内容。立项要求如下:
一、总体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继续大幅度增加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新增一批重点县,实现重点县建设基本覆盖农业大县;以“三北”地区为重点,突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支持东北四省区实施“节水增粮行动”;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统筹整合资金推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支持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支持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启动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小农水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巩固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成效,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强化省级统筹;加强项目管理,狠抓工程质量,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1.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容量小于75千瓦)、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等;
2.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s)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3.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4.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75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5.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以下的农村河道的清淤整治(只适用于实施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的县),以及10万m以下塘坝的清淤整治;
6.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只适用于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的重点县,配套工程的投入规模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5%以内);
7.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只适用于实施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试点的重点县);
8.5万亩以下灌区的骨干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灌溉实验站建设等暂不纳入2012年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具体建设范围,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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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内容与重点
1.重点县建设。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新增400个县,作为第四批小农水重点县。重点县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其中:北方平原地区重点县建设以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为主,推动井灌区全部实现管道化灌溉;山丘区重点县以发展“五小水利”工程,配合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增加有效灌溉面积为主;长江中下游平原、淮河以及珠江流域等水稻主产区重点县,结合渠系工程配套改造,大力推广“控制灌溉”技术;牧区重点县以建设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为主。继续在第四批重点县中选择部分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具体要求分别见附件
1、
2、3)。
2.专项工程建设。2012年专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建设、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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