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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气储配站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5篇范文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4〕57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印发〈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三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4年9月16日

编制说明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城市燃气事业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了生产、建设及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注意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多次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辅助生产与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劳动组织与劳动生产率、安全与环境保护、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33号,邮政编码:11002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控制,提高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安全生产,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年供应能力500t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合理利用能源、发展城市燃气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等政策。

第五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全面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应和供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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