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
安庆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和《安庆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我市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各种砂浆外加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庆市xxxxxxx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条件:
(一)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土地企业自有(需土地证书);
(三)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四)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未完,全文共1262字,当前显示4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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