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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制定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办法,并具体负责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授权清城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另文明确);交通、规划、公安交警、公共事业、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调处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投诉工作。各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五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区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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