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站考核办法
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监督联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监督联络站(以下简称监督联络站)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监督联络站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联络站系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市场、公用事业部门)[以下简称单位],为促进本单位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经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保委)批准设立的监督联络机构,业务上受上级消保委指导。
第三条监督联络站规范名称为。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单位名称)监督联络站。
第四条监督联络站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消保委分会负责管理。
第五条监督联络站的建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在本区范围内规模较大、服务或产品质量、信誉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中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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