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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09年6月4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6日

天政发〔2009〕50号文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

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具体包括:

(一)市、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实行职工全额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应当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总量控制和区域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配套,与城镇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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