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受理嘉兴市区2010年度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公告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嘉政发〔2008〕55号)以及《2010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嘉房委[2010]01号)的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4月20日起至5月20日止(法定假日除外)受理2010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地点: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所辖各街道的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到集中受理点(市花园路616号房地产展示交易中心四楼)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南湖区、秀洲区所辖各乡镇的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要申购的家庭请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规范与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市房委办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和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量,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家庭按照摇号得到的顺序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市区范围内(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的建制镇)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其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政府优惠的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三、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市区(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分别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3.属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即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730元*80%=18184元(含)。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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