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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与管理。各镇(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六条申请对象

(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的家庭;

(二)年满3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的单身人员。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

(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二)经济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发出之日往前6个月的申请家庭收入的2倍。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

2、汽车、房产、摊位、证券、存款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30万

(三)住房条件

1、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

2、下列房产面积需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

(2)五年内(受理公告发布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共)有房产;(3)待入住的期房(包括拆迁安置房);

(4)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5)已批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面积。

(四)其他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参加房改以及未享受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共同委托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委托书需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

申请人凭身份证及户口簿向市住房办领取《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署的愿意接受家庭财产状况及住房状况调查并公开公示的授权书。也可以在官方网站网上下载。

(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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