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持有《就业援助卡》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根据《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执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三)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4050”人员或者持有原《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方式
(一)企业招用符合以上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事务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除外),可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二)符合以上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
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是指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实现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修理工、保安、理发、缝纫、干洗服务和其他方式独立就业。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由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本市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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