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5篇范文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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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各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张政〔2011〕14号),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方便社会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实现就业再就业,现就开展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3.具备承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5.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6.熟悉职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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