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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制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镇乡和村庄“一书三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省村镇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为了严格法定规划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维护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权威性,促进建制镇和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建规〔2007〕289号)规定,制定如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一、印制与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要求,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省辖市、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许可证发证工作。

1.印制。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分为《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启用,修正后的新版自2012年5月1日起启用。

2.发放。全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

1主管部门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可根据管理权限制定实施细则。县(市、区)负责统一编制镇、乡和村庄编号段的编制,报省辖市备案。申领“一书三证”证件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数量和未发数量,并报“一书三证”发放情况汇总表。

二、规划许可

(一)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申请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2)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3)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

(1)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

2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3)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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