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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制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提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

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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