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
【发布单位】
81102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4]167号【发布日期】
1994-08-22【生效日期】
1994-08-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正确区分社会团体法人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社会团体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未完,全文共1382字,当前显示4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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