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
【发布单位】
81102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1]7号【发布日期】
2001-03-01【生效日期】
2001-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
关于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邮电局制定的《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始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厂泛使用,作为互联网的延伸,“网吧”这一信息服务场所在我省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网吧”经营无序的状况较为突出,给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切实加强管理,促进我省信息网络建设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
(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邮电局
2001年1月2日)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吧”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1998〕9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网吧”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网吧”经营的范围
“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其经营范围是为公众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信息交流等信息服务。凡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含提供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均按“网吧”进行管理;非营业性的电子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由公安机关参照“网吧”的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网吧”不得从事电脑游戏业务。
二、
二、“网吧”经营的条件
(一)开设“网吧”的场地应当符合经营场所有关规定,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安装透明玻璃窗,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网吧”与中小学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二)“网吧”营业场地通间实用面积,市区不少于80平方米,县(市、郊区)城关镇不少于50平方米,其他集镇及农村不少于30平方米。
(三)“网吧”上网计算机数量不得少于10台,营业场地实用面积数(平方米)与上网计算机台数之比不得小于2.5;计算机间的隔板顶边离地不得超过1米。
(四)“网吧”营业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等应急设备,营业场所在5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设置消防应急通道等消防设施。“网吧”不得设置包厢或房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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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