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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五篇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

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

(一)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

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

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

(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推荐标准:

1、输血科(血库)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资格认定的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须接受血库检验技术、用血管理和临床输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2、输血科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医学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具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血库及贮血室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医学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具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

3、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输血专业工作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1、贮血专用冰箱(2~6℃、能报警、有温度显示)

2、试剂冰箱(普通冰箱、2~6℃)

3、低温冰箱(-20℃以下)

4、恒温水浴箱

5、血浆融化水浴箱或血浆融化器

6、普通离心机

7、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

8、普通光学显微镜

9、计算机、打印机等电脑配套设备

(二)功能设备

1、血小板恒温振荡保存箱(三级以下医院暂不要求)

2、洁净工作台(三级以下医院暂不要求)

3、与开展的项目和功能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五、服务范围

(一)贮血室

1.不独立运作,根据临床用血需求贮存适量成分血;

2.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abo正反定型和rh(d)血型鉴定、盐水法和凝聚胺法交叉配血试验;

3.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或交叉配血不合时,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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