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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五篇

《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

作者:江苏省血液中心来源:江苏省血液中心发布时间:2011-01-0717:10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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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承担储血点任务的输血科(血库)还应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建筑与设施

第十四条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满足其功能和任务的需要,输血科不少于200m2,血库不少于80m2。

第十五条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符合卫生学要求,应具备双路供电和畅通的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输血科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办公室、洗涤室及库房;血库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各室布局、流程应合理。

第十七条应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安全场所。

第十八条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输血科(血库)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年用血量大于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8人,其中临床医学专业至少1人;年用血量在5000-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6人,有条件的应配备临床医学专业人员1名;用血量在5000单位以下的,至少配备4人;未设置输血科(血库)的,应由检验科指定专人负责输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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