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管理办法(修改稿)
昆明医科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学校有权依法按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必须强化法制观念,积极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生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处是学费收缴的监督检查部门,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在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做好配合工作,共同完成学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
-1对研究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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