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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人力资源培训项目)

政策名称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企业投资项目)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合组〔2014〕2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年度资助总额,按照年度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企业总体情况确定每一项目企业的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单个项目企业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每个项目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三、申请条件

(一)

地域范围。项目企业注册地在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贵州省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宜昌市。

(二)

投资主体。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企业。

(三)


(未完,全文共1261字,当前显示3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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