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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sqsj-xj-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资源勘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地热和矿泉水资源勘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行行业管理。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地下水资源勘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地下水资源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对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下水资源勘查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当坚持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提供服务的原则。

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评价的方针,逐步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下水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经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勘查登记管理

第五条勘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勘查资格审批手续,取得勘查资格证书后,始具有从事相应地下水资源勘查活动的资格。

第六条勘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方可从事地下水资源勘查活动。

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

一、二类勘查项目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登记申请,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发证。其他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审核和发证,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批准文件应当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下列各项地下水资源勘查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一)区域水文地质普(调)查;

(二)为城市、农牧区规划服务的供水水文地质调查;

(三)为城镇、厂矿、农田、牧业基地供水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查;

(四)盐渍土改良沙漠化防治水文地质勘查;

(五)单独立项的矿区水文地质勘查;

(六)组建、扩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

(七)与地下水资源有关的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查;

(八)单独立项的水文地质物探、化探、遥感勘查;

(九)需要勘查施工的有关地下水资源的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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