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推荐]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的申请办理,加强对房屋征收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办理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以下称申请人)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且无他处“另有房屋”的情形;
(二)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或者工会组织特困职工建档标准。
(未完,全文共1052字,当前显示3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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