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2305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90]4号【发布日期】
1990-01-31【生效日期】
1990-01-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一月三十一日昆政复〔1990〕4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修缮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市中区、城郊结合部和郊县区城镇(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缮私有房屋(包括维修、翻建和扩建)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修缮私有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要求。
二、不损坏城镇绿化,不影响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管线工程的安全和使用。
三、不妨碍相邻居住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等。
四、以自用为目的,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清楚。
五、扩建房屋按常住人口计算。市中区的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市中区的农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20平方米。在城郊结合部的,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农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郊县区城镇私有房屋扩建的限制面积,由各县区确定。
第四条第四条修缮私有房屋,禁止侵占公园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镇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及空地。房屋外墙的突出部分(包括台阶、踏步、花台、阳台等)不得侵占街巷的地面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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