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1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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