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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咸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参股、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产权、股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股权变动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投资、融资。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

(七)其它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三)企业设立子企业;

(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五)企业的主业确定;

(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金融投资、境内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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