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区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进行推荐,经区国资委认定后公布。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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