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各项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切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财政、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终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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