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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文政发〔2004〕128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富宁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富宁县财政供养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车辆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车辆。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车辆、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车辆,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车辆等。

第二章车辆处置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车辆进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

1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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