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绩〔2009〕137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工作,防止并减少电子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信息安全,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废物,是指经技术鉴定或按国家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包括报废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信息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其产生的电子废物应按本办法进行处置。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产生的电子废物按“统一回收、专业处置”的原则处理。
(一)统一回收,是指经批准处置的电子废物由省产权交易所按审批部门批复的电子废物清单统一回收,不得自行处置。
(二)专业处置,是指省产权交易所应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录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称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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