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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资管〔201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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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审计厅

二o—o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车辆处置办法通知

抄送: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教科文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10年9月2日印发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

管理,提高处置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车辆交易价值最大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车辆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没有产权和债务纠纷的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等。

第四条单位车辆处置包括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核销、捐赠等。

第五条单位车辆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车辆;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车辆;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车辆;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且无法使用的车辆;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车辆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的职能部,对单位车辆处置实施综合管理。

第二章车辆处置要求

第七条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可在本系统内进行车辆调拨;自治区非垂直管理部门除扶贫、救灾等特殊情况不得跨政府级次进行车辆调拨,但特种车除外;自治区财政厅可对单位超编制车辆进行调剂处置。第八条单位申请调拨小汽车,接收单位要有车辆编制。

第九条单位申请出售车辆,小汽车已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他车辆原则上已使用年限不少于6年。

第十条单位车辆的出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公开透明,集中处置”的原则。

第十一条单位车辆的出售应当采取电子竞价、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单位车辆的出售除协议转让外,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单位申请报废车辆,应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单位因特殊情况需申请报损车辆的,要出具公安部门技术鉴定报告;单位申请核销有账无物车辆的,应出具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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