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部队组干部问责制度
人社党委字„2013‟18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促使我局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1第四条本单位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分管科(室)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的;
(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臵之不理,不停止、不纠正的;
(五)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决议和重要部署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干预阻挠有关机关司法行政行为,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违反本局限时办结制规定的;
(三)对本局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本局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四)对应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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