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部队组干部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
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1.问责反映渠道
(1)乡党委、乡政府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
(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乡人大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其他各站所办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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