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大全
【发布单位】
81108【发布文号】
甬政[1999]2号【发布日期】
1999-07-26【生效日期】
1999-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
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19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级别规格、领导职数、内部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比例、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等。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五条第五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七条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编委及市编办(以下统称市编制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市编制部门一家行文的制度。
第八条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和调控的原则。市编制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计划审批机构编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指导、协调、管理、服务于事业单位,实现政府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总量调控。
(二)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确定人员结构比例,限额设置领导职数,有效使用编制。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发展变化的需要,适时调整事业单位的规模、结构、形式,对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以及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及时载并机构、核销编制。
(四)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除教育单位和少数需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外,积极鼓励其他事业单位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轻财政负担,逐步做到经费自给。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其编制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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