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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大全

【发布单位】

81108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1]17号【发布日期】

2001-03-06【生效日期】

2001-03-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宁波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行为,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一、登记对象

(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事)业活动的民办单位

(二)从事其他行(事)业活动,自愿承诺并在章程中载明不以营利为目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单位

由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非企业单位,不列入登记范围。

二、

二、业务主管单位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不得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

三、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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