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建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办理进津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负责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该进行备案,凭资质证书和进津备案通知书承揽工程。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种方式。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创建优良业绩且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年度备案;其他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实行项目备案。
第五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应办理项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原件;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招标邀请函,或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分包工程合同意向书;
(四)在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进津管理人员的人事或劳动合同、任命书及执业资格证书,其中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还应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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