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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建筑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及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为苏州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按注册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以内、以外地区,又分别称为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本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实行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登记(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押证、信用手册、执业人员登记、动态核查和综合考评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经理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符合拟承揽项目等级要求;

2.参与房建、市政(不含地铁轻轨)、装饰项目承发包活动的企业,其项目经理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辖市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施工业绩不得低于本次拟承揽项目的规模标准;

3.属分包工程的,应当征得业主和总包单位同意;

4.企业信用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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