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11月23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切实加强环境治理建设,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的要求,以污染者付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区为补偿区为原则,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本市市辖区内适用,包括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含原萝岗)、南沙七个行政区,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进入市属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缴纳生态补偿费。补(受)偿以区一级政府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生活垃圾总量。
焚烧厂的飞灰、灰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污泥;水域保洁垃圾;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第三条管理职责
(未完,全文共1800字,当前显示59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