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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局2002年10月29日印发的《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穗容环【2002】

12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每月每户5元。以一个门牌号码(户口簿、租约、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三条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暂住人员指没有广州市城区户口,在广州市城区居住就业的人员。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时也按一个月计。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计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垃圾如委托从事垃圾收集、运输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运往垃圾处理场的,计费依据按垃圾收运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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