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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工程质量标准化和样板示范201633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

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第四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省级示范工程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另文印发)。

第二章示范工程申报第六条

省级示范工程创建申报主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与其联合申报。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部门报送创建计划;在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一半以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申报。经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由厅质量安全监管处在网上发布公示。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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