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最终版]
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单位:政策法规司生成日期:2010年01月19日名
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主题词:环保法规新化学物质
文
号:部令第7号
令索引号:000014672/2010-00042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7号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新化学物质令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四章跟踪控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分类】
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基本制度】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登记证】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第六条【鼓励先进技术】
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
第七条【保守秘密】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公众监督】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类型】
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第十条【常规申报要求】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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