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财政体制改革后促进地方税收发展问题研究
【原文出处】
兰州学刊【原刊期号】
200206【分类号】
f61【分类名】
财政与税务【复印期号】
200303【标题】
所得税财政体制改革后促进地方税收发展问题研究【作者】
陈瑞芳/王小玲【作者简介】
陈瑞芳王小玲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计财处【摘要题】
税务征管【正文】
2002年,为顺应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实践运行中所反映的主要矛盾,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我国在预算体制上实行了中央、地方各50%分成的预算体制。所得税财政体制的改革对地方税收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权关系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权关系这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从我国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与企业所得税立法紧密相关的问题来看,应注意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区别税收和公共财政支出之间的不同职能,不要把二者的作用相混同,以免对企业所得税立法及相关政策的调整造成混乱。比如,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为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财政收入水平的地区提供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这本是进一步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解决的主要任务,但是,中西部一些地区希望通过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差别税率,来为其解决部分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困难,就是混同了税收与公共财政支出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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