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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抚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张和平2013年10月24日

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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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是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农业、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发改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要求,为县(区)低保工作机构、乡(镇)民政机构配备必要的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切实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使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级评议、评审和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农村低保每个工作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动态管理,对生活困难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生活状况好转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资金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四)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五)抓好农村低保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定期督促、检查县(区)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九条农业、林业部门要为民政部门核定农村困难家庭农业、林业、养殖业等各项收入提供参考依据,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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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村低保对象就业或自谋职业,为申请对象出具就业状况和求职登记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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