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行属地管理、差额救助;
(三)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低保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负责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做好协助入户调查、评议和服务工作。
(二)区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民政工作站,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村级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人员。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四条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公布执行。
第五条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为农村低保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区农业户籍并长期居住的;
(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三)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
(八)经区政府认定其他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
第四章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八条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低保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户籍迁出但尚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应计入家庭成员;现役军人,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并如实登记。
第十一条农村低保按年度集中受理、审核、审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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